作者: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日期:2021-11-29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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