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日期:2021-11-2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