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日期:2021-11-25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因此,纳税人在境外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符合继续教育扣除条件,父母不能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