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日期:2021-11-2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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