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受加计抵减10%的企业,若当月应纳税额为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下期抵减?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日期:2021-11-24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七条(三)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下一篇: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