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是否要预缴税款?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日期:2021-11-24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如何缴纳增值税?

下一篇:边销茶是否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