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日期:2021-11-2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缴纳车船税时需要携带如下资料:
(1)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各3份。
②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各3份。
③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提供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④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上述第④—⑥项资料。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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