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一张员工出差报销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只进行部分报销,另一部分费用是员工自行承担的。对于员工自行承担部分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是否需要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12-06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不可抵扣情形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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