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2-10-17
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要求,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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