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向电信购买流量充值卡,电信给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项目是增值电信服务,纳税人转售给客户,可以开具增值电信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8-16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九……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该纳税人为单用途卡售卡企业,销售流量充值卡时,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收分类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该纳税人不属于单用途卡售卡企业,发生上述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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