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网络

日期:2021-11-15

答: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 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 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 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 限额,如根据来源于 A 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 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 A 国的综合所 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 来源于 A 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关于境外 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以下简称 3 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公式 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 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按照税法规定单 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 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 税额;

(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于 A 国的经营 所得依照 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 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 占比计算来源于 A 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 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 A 国的 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 于 A 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 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举例:居民个人张先生 2019 年度从国内取得工资薪金 收入 30 万元,取得来源于 B 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 币 20 万元,张先生该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 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 6 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 3 万 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 4 万元。张先生就其从 B 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 B 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6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

(1)张先生 2019 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 所得额=(300000+200000-60000-30000-40000)=370000 元 

(2)张先生 2019 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 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70000×25%-31920=60580 元 

(3)张先生可以抵免的 B 国税款的抵免限额=60580× [200000/(300000+200000)]=24232 元。 

由于张先生在 B 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 60000 元, 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24232 元,因此按照《公 告》,张先生在 2019 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仅可抵免 24232 元,尚未抵免的 35768 元可在接下来的 5 年内在申报从 B 国 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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