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网络

日期:2021-11-15

答: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一是因任职、受雇、履行合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 得,比如张先生被单位派遣至德国工作 2 年,在德国工作期 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二是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 负担的稿酬所得,比如李先生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 论文,该期刊支付给李先生的稿酬;

三是许可各种特许权在 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 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四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 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比如周女士从在美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

五是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 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宋先生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六是将财产 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杨先生将 其汽车出租给另一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租金;

七是转让 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 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比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 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

八是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 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比如韩女士在美国 买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

九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转让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性质的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连续 36 个公 历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 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 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国 际上看,对此类情形按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行惯例,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OECD 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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