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6-1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就不得申报退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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