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是否可以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2-06-0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下一篇:非居民企业如何确定各项所得的来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