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2-06-06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第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中型企业集中退还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集中退还时间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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