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日期:2022-05-19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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