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保税区内对玉米进行加工,然后卖给境内企业,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5-0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因此,贵司销售对象为境内企业,不符合销售对象是境外单位、个人的规定,所以不适用现行退(免)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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