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能否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5-05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的规定:“现就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

因此,请对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对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钢材产品,应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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