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网络

日期:2021-11-15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 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 理年度汇算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 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 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下一篇: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