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2-03-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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