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21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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