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日期:2022-01-14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如果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以致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的,员工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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