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均属于企业办的学校,A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租提供给B使用,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12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A和B均属于企业办的学校,A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租提供给B使用,不属于免征房产税范围,应由房产使用方B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只有部分与地上建筑相连的地下车库,是否也应按照地上建筑的标准缴纳房产税?

下一篇:纳税人在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文件生效时间)之前,通过挂牌交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是否可以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