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自来水销售收入,2021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11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规定:“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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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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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因此,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自来水销售收入,2021年可以免征增值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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