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5月1日起,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1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八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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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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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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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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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因此,自2021年5月1日起,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不允许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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