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是否需要每年提交一次产品检测报告?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10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因此,纳税人生产符合免税政策的涂料,应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并同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无需每年提交一次产品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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