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10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2020年没有预提的年终奖,如实际支付时间在2021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不可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应在2021年度扣除。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